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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記者從26日召開的海口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悉,會議表決通過的《海口市消防條例》(以下稱《條例》)規定,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,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要求,採取防火分隔措施;出租房間達到十二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二十人以上的,須配備滅火器材。
  住宅小區通道不得占用堵塞
  針對一些住宅小區內消防車通道被堵塞、被占用等突出問題,新修訂的《海口市消防條例》規定,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,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,在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,應當查驗消防設施狀況,並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;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消防演練;保障消防設施、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。
  此外,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的行為,應當予以勸阻、制止;對不聽勸阻、制止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。
  保證電動自行車電源匹配
  在電動自行車預防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,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,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要求,採取防火分隔措施。
  禁止違反消防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。在居住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的,單位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保證電源匹配,設置專用插座,敷設固定線路並穿金屬管保護,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,並配備滅火器材,做好巡查、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。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可燃物品。
  《條例》還規定,公共交通運輸工具、單位通勤車、校車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、逃生救助裝備等應急設施。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應急設施進行檢驗、維護,保持完好有效;對司乘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。
  二十人以上出租屋須配備滅火器材
  近年來我市高層建築、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、“三合一場所”、出租房屋、公共交通等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,頻繁發生火災,造成較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。《條例》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,對出租屋火災預防,要求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,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。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,出租房間達到十二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二十人以上的,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消防管理制度,明確專門的消防責任人,配備滅火器材、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等消防設備設施,設置監控和安全通道,並監督承租人安全用火、用電。(記者王媛)  (原標題:海口出台新規:二十人以上出租屋須配備滅火器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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